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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复杂的案件,请高手指点

一个复杂的案件,请高手指点 我家在1974年订立了一份协议,协议原内容如下: 
立分家人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老五,今奉父母命现将祖遗产业分清,现有坯房六间,每人一间,文书分西头一间,内有柁一架,东头三间,归老四、老五、父母应用,所有家具暂时不分,作为父母应用后余再进分,外院内有槐树两棵归父母,在老大5元、老二10元、老三10元作为每月供应生活费,恐后无凭立字为证。 
中人:高**、宋**、曹**、徐** 
代笔人:李** 
一九七四年九月五日 
仅此一份老人保管(此处盖有村委会公章) 
注:此文书上没有兄弟五人的签字及手印 
此文书订立后老大并未履行(没给过父母一分钱)。 
1976年老二去世。 
1978年老大、老二、老三均已成家立业,老四和老五还没结婚,媒人们在给老四和老五提亲时均向老人提出要有3间房子才行,在母亲授意下(父亲已经去世),将东边3间分给了老四,西边3间分给了老五(均有媒人为证)。 
1979年老五将分给自己的3间翻建, 
1986年老四将分给自己3间翻建。 
1987年市政府确权,并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1991年1月母亲去世(母亲在世时,老大从未尽过抚养老人的义务,而且没给过老人一分钱。而且母亲在世时一直由老五抚养,老四出自己的一份抚养费,住院费和丧葬费也是由老四、老五承担的)。 
1991年9月市政府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而且老四、老五1990、1991、1992三年向村委会交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 
1995年老大去世。老大在世时从未提出过要过自己的那一间房子。 
1998年老四出租自己的房屋时,老大的儿子阻拦。声称此房产有争议。 
1999年老四无奈将老大的儿子诉之法庭,法院经审查,判处老大的儿子败诉。 
2001年老四又翻建自己的房屋,老大的儿子又加阻拦,老四将之诉至法庭,法院审理后判老大的儿子败诉。老大的儿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查明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市中院在判决书的“审理查明”中认为“1974年虽立有分家协议,但因种种原因并未履行”。 

2008年8月19日老大的儿子又根据1974年立的文书向村委会、办事处、市国土局、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撤消老五的土地使用证,在8月19日一天的时间里村委会出具了老四、老五二人的土地证属于误发,同意更正老五一人的土地证;办事处也作出了老四、老五二人的土地证属于误发,同意撤消老五一人的土地证的处理报告。同时市国土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撤消老五一人的土地使用证。2008年9月22日市政府根据老大的儿子片面反映的情况作出撤消老五的土地使用证处理决定。市政府在决定中还说“土地权属及房屋产权不明,待房屋产权明确后再予以确定土地的使用权。”(从2008年8月19日至9月22日,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来老五家核实情况,在老五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单方面作出了处理决定。而老五手中有众多证人证据、判决书等材料。) 
请问:1974年的老文书是否还有效?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老大的儿子还有没有权利要他父亲的那间房子?政府要求老五去行政复议,老五胜算几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91135……(河北)
提问时间:2008-10-10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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