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未经我的同意擅自流产,我能据此提出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吗?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施行之前,上述问题中男方的观点是有可行性的。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夫妻婚姻关系确立后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院往往会作出支持男方损害赔偿的请求。当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判决也往往会引来诸多非议。
现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振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条理解的理论基础是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是男方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理由是:妻子为妊振、分娩较丈夫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抚育子女成长通常也会付出较丈夫更大的牺牲。因此,生育对女性的影响大于男性,不能罔顾女性的意愿而强制其生育。
另外,生育行为存在生理、健康条件并存的生育风险,生育任务主要由女性承担,所以,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女方有优于男方的生育决定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中所称的终止妊振主要是“药物流产”和“手术流产”。
所以,上述问题中提到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