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帮我分析一下案子,谢谢
帮我分析一下案子,谢谢 事件缘由:
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合同期限:2009年2月17日到2010年2月16日(一年)
合同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工资:1800元人民币/月
试用期过后工资:2500元人民币/月
另:有一个月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700元人民币(已经于2009年7月14日支付);
其中公司主要违反了:
1、 试用期超期;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要求支付、赔偿、补偿等如下:
1、于2009年7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此前在2009年7月6日向公司提出过离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四);
2、支付试用期内劳动者劳动报酬700元人民币及当月保险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3、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500元人民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
4、支付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月)实际工资;
5、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总计:3200元人民币,支付7月份实际工资;及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angfe……(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09-07-14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