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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不签合同,不加金的时效问题

不签合同,不加金的时效问题 从06年10月开始工作 到09年7月  期间08年4月 和老板提出过加金问题,09年3月份又和老板提出过加金问题,老板都是用大老板商量商量,金融危机的说辞来搪塞。
09年7月1日,又找老板商量,得到回答是不可能加金,10日又无故把我辞退了。

请问我超过不签合同仲裁的时效了

根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xl223……(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09-07-1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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