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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看起来是保护和鼓励欠工资单位多欠亦善的吗?

法律怎么看起来是保护和鼓励欠工资单位多欠亦善的吗?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说仲裁欠款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十二个月可以一裁终局,所欠工资高出此标准的,欠工资单位不但可以不服裁决,还可去法院上诉再拖半年多,就算两审下来,判决是应该支付,那再个拒不支付,这不是在保护和鼓励欠工资多欠亦善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enti2……(北京)
提问时间:2011-04-2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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