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 我是一家保洁公司的员工,1997年4月1日到的这家公司。前些年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大概从2001年开始没签合同,公司默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标明:"本合同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但2008年9月30日,因企业改制等原因,公司撤销。我们与公司的合同终止(公司提前30天以上通知了我们,在岗期间公司为我们正常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么?假如有补偿金的话,我们能拿多少?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hine2……(北京)
提问时间:2009-07-02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