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工作四月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被辞退
工作四月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被辞退 2009年3月1日我开始在一家公司上班,一直做到2009年6月27日,27日下午忽然接到通知被辞退了,之前经理一直跟我说要调到华东的分公司去。在我上班期间,公司一直都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其他同事也没有人签,有的做了一两年也是这样。
我打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获得什么样的经济赔偿,以下是我在网上找到的一些内容,不过没有这方面的经验,还请律师朋友们能够指点一下,看看是否合理。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X1800=7200元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要求双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经济补偿金按半个月计算)
2x1800/2=1800
三、单位未提前一个月给予书面通知,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
1800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dyx52……(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09-06-29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