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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与人民事纠纷,对方受皮外伤,而自己胳膊被其打断

与人民事纠纷,对方受皮外伤,而自己胳膊被其打断 我和朋友在带地摊,地摊部位是在门面前面,而门面前面是一个老板承包要我们在那里摆的。一天早上门面老板娘,从其家里带一桶垃圾往我摊子前面倒。然后我跟城管的的人反映情况;问他们那里能不能摆,不能摆我就不在那里摆,后来城管的人就与门面上的人打了一声招呼,对方有口角争斗,尔后;门面的老板。在路上碰见我和我朋友,就骂我,还进行威胁,要动手打我朋友,我在其中拄难。被他把我胳膊划伤。我朋友看到了很气愤。就跑回去拿东西。对方也跟着回去拿东西,就打了起来,最终他的头部属轻伤,而我朋友被他把胳膊打段了,动了手术。法医鉴定是轻伤,请问法医的轻伤属不属于定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韩小颖(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09-06-25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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