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澧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赔偿案是否办德妥当?
澧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赔偿案是否办德妥当? 尊敬的领导:
我叫蔡业锦,男,今年51岁,澧南镇中学教师。
2008年与姨姐夫陈本兵合伙将位于澧澹乡任家巷村二组的老屋翻修。实行单包给瓦工师傅张杨桃,同时双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其合同中还重点强调了安全施工问题,要求在施工中时刻注意对工人加强安全教育,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万一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我方出于人道主义只负责20%,包工方张杨桃负责80﹪。事与愿违, 2008年5月5日,由于施工方操作不慎造成一名瓦工从三楼摔下致死。发生此事故后我们及时进行了善后工作,通过乡村两级调解达成协议,总共赔偿金额为16万元。我方负责5.5万元,包工方张杨桃负责10.5万元,当时我东拼西凑,履行了协议,付给了现金,包工方只给1.5万元现金,在十日内付清余款,否则而放弃他的住房所有权,用房屋作抵押,过后,由于包工方拒不履行其协议,至使死者家属诉讼到澧县人民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此案后,进行大量的走访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我方出具了与张杨桃签定的施工合同和事故赔偿协议各一份,并进行了公开审理一次,各方都出了席,此次审理由于张杨桃好歹不愿出钱,也不做声,致使法院未能进行调解。至今我也没有得到判决书,更不知判决的结果怎么样。但今年5月18日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来到我校通知冻结我的工资。至此我才从我们唐副校长的口里得知,总共判了27万多元,究竟多多少,,具体到那方负责多少。一概不知。
法院这样办案是否妥当?请明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IYEJ……(湖南-常德)
提问时间:2010-05-25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