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购房合同,买方还清银行剩余房贷,但在过户时对方反悔了,
对方违约,按购房合同上的约定处理
不构成经济诈骗,而是构成违约行为。因为该买卖合同不存在欺诈(例如卖方本来没有房子卖,但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买方的财产,却谎称有房子卖,致使买方信以为真,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进而向卖方交付房款,导致买方财产损失,且有证据证实)。而事实上卖方并非没有房子卖(即事实上有房子卖),而是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突然反悔,表明卖方不想按照该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构成违约。据此,买方有权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既然卖方没有能力退换房款,则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卖方向买方履行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当然,本买卖房屋合同对于买方而言,存在很大的风险,例如在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该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据此,不排除卖方为了获得更高的房款,而与多个买主签订“一房多卖合同”,损害买方的合法权益。为了降低这个风险,建议买方最好在以后的买卖合同里明确约定,卖方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当天或者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完毕当天,由买方一次性或者分期向卖方支付房款。
对方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