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公司将员工扫地出门,长期拖欠工资
公司将员工扫地出门,长期拖欠工资 我公司在苏州新区,在该公司供职四年,2014年11月,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调解不成,董事长(法人代表)便带人强行搬走公司所有办公物品,并解除房屋租聘合同,致使我们员工长期无办公地点,长期在家等待,目前我们和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也为我们正常缴纳社保至今,但一直不支付工资,由于存在劳动关系,我们也不能找工作,鉴于这种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我们2014.11至今的工资应该怎么算?
2、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3、解除合同发放工龄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4、与公司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该怎么补偿?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ndis1……(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5-07-08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