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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用工性质是由劳动者举证还是由用人单位举证

用工性质是由劳动者举证还是由用人单位举证 我在一家私营床垫厂工作了8个多月时间,我们每天工作10个小时,企业不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现在还要降我的工资,老板说你干得着就干,不愿意干就走,我不愿意在这家企业干了,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的工资,老板在答辩书中称,我与企业是非全日制用工,企业随时可以不要我干,非全日制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而我每天工作时间至少在8小时以上,星期天都没有休息,用工性质应该由谁举证证明。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29336……(四川-内江)
提问时间:2011-04-06 16:2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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