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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关系成立与否问题的不解和困惑?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关系成立与否问题的不解和困惑?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成立,自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方才成立。可在实际中很多都是采用现金交付的形式,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款项,也无借款人签字证明收到款项。那么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的时候,更多的是综合考虑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问询,及出借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来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可这些因素法官的个人意愿就非常大。并无实际标准。那么在实际审理中法官综合这些因素有无标准?比如借款金额多少以上就必须要出示付款凭证加以证明?涉及3万元的借款纠纷,如果提出无支付凭证借贷关系不成立是否会得到法官支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uonia……(福建-三明)
提问时间:2015-07-0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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