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关于一个“主犯叛了1年,从犯判了7年”的荒唐判决
关于一个“主犯叛了1年,从犯判了7年”的荒唐判决 2010威环刑初字第257号案,请问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处理。向哪个部门投诉。
被告人刘贝贝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贝贝,王钧瑜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冷永庆,王浩伟,王岩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冷永庆犯贩卖viper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贝贝犯贩卖viper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钧瑜犯贩卖viper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浩伟犯贩卖viper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万元
被告人王岩贩卖viper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万元。
朋友们 帮我研究一下,主犯累犯判了1年半,从犯判了7年,这合乎常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42342……(山东-威海)
提问时间:2011-03-31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