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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下发的优抚政策地方政府有权限去作出取消吗?

中央下发的优抚政策地方政府有权限去作出取消吗? 据民发[2007]99号文,参战退役人员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可申领抚恤定补金,但没有附加任何条款到任何时间需取消该领取人的资格。然而有些地方民政局在没有经中央民政批准就善自作出裁决。认为优抚对象到了60岁退休年龄能领到退休金的就要一律取消抚恤定补金,他们这样做属违法吗?请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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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铁血勇仕(广东-云浮)
提问时间:2011-03-3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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