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把地方政府机关作为被告之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把地方政府机关作为被告之一? 尊敬的律师,您好!
由于地方政府不作为,有精神史的人横行乡里,屡次妨害他人人身安全。当地政府始终未对该疑犯采取措施,该疑犯携带其子和妻子于2009年对邻居进行人生伤害至重伤,当地派出所并未对疑犯进行拘留。调解未果果后,受害人于2010年1月在当地法庭提交了民事诉讼,但当地法庭一直未开庭。在2010年6月,疑犯在一天当中对2009年进行人身伤害的邻居一家再一次进行人身伤害,直接造成一死一重伤。离开第一案发现场后大约30分钟,又将村里再以往与其有过节的一人杀害。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组织了精神病鉴定,鉴定内容“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鉴定结果“犯罪嫌疑人患有拍执型精神病,作案时辨认能力不全,控制能力存在,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现在在准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问是否可以把不作为的当地政府机关作为被告之一?
非常期待得到各位法律专家的支持,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by(云南-思茅)
提问时间:2010-10-19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