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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济赔偿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济赔偿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以下内容:
2004年由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裁定书”,其中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311926.70元,当时因被告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未执行,“裁定书”最后有说到根据(2004)闵刑初字第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七项中止执行,这一条究竟是什么意思?请问现已事隔六年我应如何向他们要回赔偿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yl071……(上海-闵行区)
提问时间:2010-09-03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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