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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的法律关系问题,举办者,出资者都是人民政府,发生民事纠纷找谁做诉讼主体?

民办非企业的法律关系问题,举办者,出资者都是人民政府,发生民事纠纷找谁做诉讼主体? 某民办非企业经到民政局查询其是个体性民办非企业,验资报告中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政府文件任命一个人管理人为主任。现在这个管理人以该民办非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我们应该找谁做诉讼主体,可否找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oahsu(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5-06-19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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