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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纠纷和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的问题

关于民事纠纷和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的问题 9月10下午,我和女朋友在一条土路边打算挖点土回家在花盆里种花,当时路边没有种任何东西,也没有任何围栏,刚挖了一点土,过来一个60多岁的老年妇女,说这地方是她家的,打算种菜,不让我挖土,这时又过来一个约30左右的年轻妇女,帮着老年妇女说话(事后知道她们是婆媳关系)。我打算离开,但老年妇女扯着我不让离开,要我把塑料袋里的土倒出来,我说:这路边的地方并不是你的,你能种菜,我为什么不能挖点土呢?没想到,老年妇女抬手就给我一个耳光,将我的眼镜打飞了,我是高度近视,双眼近视800度,眼镜被打飞后,眼前一片模糊,我马上叫我女朋友帮我找眼镜,我女朋友上前找眼镜时,老年妇女和年轻妇女立即冲上前打我女朋友,我女朋友比较瘦弱,身高1.55,体重不足90斤,立即被她们打倒在地,右腿膝盖处擦伤,牛仔裤也磨破了,我上前将她们拉开,在这过程中,我也被扯倒在地,膝盖处擦伤。接着我拨打110报警了。派出所民警到达后,我将警员带到事发现场,这时,年轻妇女打电话叫了一个中年男人和中年女人(事后知道是年轻妇女丈夫的哥嫂),他们冲上来就要打我,我连连后退躲闪,并连声向警察救助。当时两名警察在中间阻挡,并对他们说:你们打人不对,你们动手打人难道我不能处理你么?这种情况下,中年女人还是伸手打了我女朋友一个耳光。这时出警警察提出,事发地不是他们派出所的辖区范围,就把我们送到了另外一个派出所。对方随车到派出所的是年轻女人,说老年妇女被打了,到医院住院了。我们就一直在派出所等待检查结果,但等了2个小时,也没有任何医院的消息,只是年轻女人自己说老年妇女到医院住院了。派出所做了笔录后,双方都离开派出所回家。回家后,我将女朋友和自己的伤处用相机拍照留证,然后带女朋友到医院就诊,写了病历,作了清创处理,费用一共5元。
9月12日下午,我经过事发现场时,亲眼看到发生冲突的老年妇女在不远处的地里走动。
9月16日下午,派出所电话通知我9月18日上午9点到派出所调解。9月18日上午,我到派出所,对方到派出所的是事发当天后到的那个中年男人作为代理。对方拿出了708元的医药费。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我发现调解警察竟然一句也没问对方对于调解的要求和态度,一味地要求我赔偿医药费,并且在调解过程中,还有其他案件的当事人进办公室当着我们面送给调解警察一条香烟,最后,竟然当着双方的面将我女朋友的笔录中明显不利于对方的证言分几点提了出来。最终,调解协议书上是要求我承担对方的全部医药费708元,对方承担我的全部医药费5元。在9月10日整个事件过程中,我和女朋友自始至终未动手,而且警察出警时,老年妇女一切正常,自已步行离开现场,调解时却拿出708元医药费让我负担,我无法接受。我当即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不同意调解。对方当时签字同意调解。
调解的整个过程,我均用手机进行了录音和录相。
请问
1. 就上述整个事件而言,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应该承担责任,那么承担多大的责任?
2. 目前尚不知道对方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方提出民事诉讼,我应诉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对方提出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3. 如果对方提起民事诉讼,医药费用是否可以继续增加,高于708元?
4. 调解民警将我女朋友笔录中不利于对方的证言提示出来,让对方听到,是否不合程序?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txghr(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09-09-1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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