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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疑问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疑问 本人在2010年1月10日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在2011年1月10又签了一年的合同,但是公司准备3月31日关闭公司,我是否可以拿到1.5倍的赔偿金,公司的意思是只赔0.5倍的工资,因为前一年的合同已经结束了。

一、08年1月1日后,如果是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你可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如果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参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uliaf……(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11-03-22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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