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 我与2009年3月10日进某公司,2个月试用期。录用时公司要求每人填写员工资料表,以及提交身份证,但我填写时将年龄减少5年,自己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也是少了5年的(其他员工必须上交身份证原件,有公司复印好后还给员工),员工资料表有一栏声明栏,即要求员工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有任一关键项发生更改,必须在7天内告知公司,员工资料表上有自己的签名。
公司月3月17日将我上了工伤保险,但用的是我提供的假的身份证号码。
我与4月26日发生工伤,并住院。经查我正确的身份证号码没有上工伤保险。
4月底前公司的其他人员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我由于住院治疗,没有签,至今也没有。
请问:
1、公司是否可以以我不诚实告知一项来起诉我吗,以此理由可以拒绝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吗?
2、我可以告公司不在员工到岗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双倍赔偿吗?
2、若不补签订劳动合同,因后续的工伤医疗费用,及伤残等级评定还都需要劳动合同来佐证,我该怎么做?
3、提交正确的身份证号码,能否让公司到工伤科将原来的号码改掉,以便,我的工伤保险仍自3月17日就有效?
4、工伤后,5月20日出院,至今都在家里,现在公司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吗?
5、怎样做,可以对自己最有利?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dquan(浙江)
提问时间:2009-06-08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