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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土地经营23年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吗?

互换土地经营23年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吗? 我家于1990年间,由于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太完善,按照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上有“对零星的承包地,鼓励农民相互调换,实行连片经营。”的鼓励政策,我家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及另一集体经济组织互换零星地块经营至今有23年了,因去年该互换地块被征用引起纠纷。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申请确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建斌(广西-河池)
提问时间:2011-03-2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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