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国安
我想咨询一下,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进行异地治安(
我想咨询一下,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进行异地治安( 我想咨询一下,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进行异地治安(行政)传唤吗?我说的是治安传唤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是刑事传唤,如果不可以是否有别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异地治安(行政)传唤,是否全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没有建立起来异地治安(行政)传唤制度?具体例:甲把乙打伤,在治安调查期间,甲跑了,甲是郑州的乙是商丘的,甲把乙打伤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商丘,已知甲在郑州躲藏逃避治安(行政)传唤,可否对甲进行异地治安(行政)传唤?我因为是警校毕业,实践中碰到问题怕别人笑话特别请教您?请您不吝赐教详细解答谢谢。如果可以的话留下您的电话或者QQ号码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号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98861……(河南-商丘)
提问时间:2010-10-18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