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关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甲于1979年参加工作,1989年调入徐州某工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工程公司)工作, 1995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1999年3月,该公司的海外部等部门从工程公司分出,独立成立了徐州四达国际工程服务公司 (以下简称四达公司),甲被安排至四达公司工作。2001年11月20日,原工程公司以"该同志在职期间因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由作出了《关于对甲除名的决定》,后又于同年12月27日将除名决定改为《关于解除甲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持该决定前往徐州劳动服务公司、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等处为其交纳了2001年11月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为其办理了徐州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就业登记证等手续。
甲对此决定不服,遂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工程公司单方面解除甲的劳动合同属违法,甲要求单位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遂裁决原工程公司补发甲工资、生活补助费、支付给甲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原工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甲的各项请求并判令其负担仲裁费和诉讼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四袋苹果(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1-03-21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