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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规定合理吗?

这样规定合理吗? 经公司研究决定,2011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011年1月29日---2月9日,共计12天;2月10日正式上班。
    2011年1月15日、22日、2月12日、13日、19日、26日上全天班。请注意上班时间。
    春节放假期间,正式员工工资由公司承担;在试用期期间的员工,公司只承担法定假日的工资;员工来往路费自理。所有员工必须按时上班,凡是没在按时上班的,在三天内的每天按双倍工资扣罚;超过三天的扣除春节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假期工资。

    这是我所在公司今年春节的放假通知,我于2月9号起请了13天假结婚,2月21号到公司上的班,不到国家规定晚婚年龄,本人工资5600,其中基本工资2200,绩效工资2040,加班工资1360,2月当月所发工资在未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前为2556元;工资条备注全勤24.5天,出勤7天,缺勤按14.5天计算,扣罚3314元,婚假三天发基本工资,即返270元。
    请问这个工资扣罚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ina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03-1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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