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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是打击报复举报人?

检察院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是打击报复举报人? 我的一个朋友在09年,在陕西脱产学习成人大专时,受骗与所在学校的招办主任同居.10年初分手.为补偿她在同居期间,不到3个月的时间打了两次胎所造成的身体和心灵伤害,那个男人协议赔偿了她50万元.
    10年6月我这个朋友向当地检察院检举了这个男人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当地检察院就以赔偿的50万是赃款为由全部收缴了赔偿款.
    今年春节后,我朋友在当地的报纸上看到了审判结果,这个男人从2007年开始收受贿赂和贪污,累计贪污受贿50万元.也就是说按照检察院的说法,他从07年开始贪污受贿的款项全部给了我这个朋友,而我这个朋友是09年中才认识他的.检察院却认定他从07年收受的贿赂和贪污的全部款项都给了我这个朋友.而这个男人的财产却没收缴一分.如果这样,谁还敢再举报啊?
    请问,我朋友可否认定检察院打击报复举报人?我朋友可否向检察院讨要被没收的赔偿金?如果不可以向检察院讨要,我朋友可否通过法院向那个男人提出赔偿要求?
    这个官司如果打,律师的收费是怎样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angyu……(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03-1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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