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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小弟2011年六月份经人介绍在河北租用挖掘机一台,口头协议三十万租用三年
本人小弟2011年六月份经人介绍在河北租用挖掘机一台,口头协议三十万租用三年 本人小弟2011年六月份经人介绍在河北租用挖掘机一台,口头协议三十万租用三年,已付二十四万在用了不到两年的时候,因对方没准时向挖掘机销售方付款,被销售方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这样小弟也被牵连进去,而且还被作为主犯。二审又被维持原判,本人实感冤枉。难道真没天理了吗?注:法院是以小弟的对方在挖掘机租回来以后要小弟补了个委托购机协议。(对方口供也承认补这个协是为了逃避责任)法院能以此为依据定小弟的罪吗?再说对方购机人,出售方,小弟均不认识。他们购好机子,再把机子租给小弟使用,机子租回来后他们让小弟签了个还款保证和委托购机书。按理小弟只有履行还使用机子租金的义务,而不是履行还他们购机款的义务。他们还不还银行按揭关小弟什么事。检察和法院难道就这样知法枉法吗。咱老百姓还有地方申寃没有?跪求法律专业人士支招。本人电话13824165919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5-06-01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