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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弟2011年六月份经人介绍在河北租用挖掘机一台,口头协议三十万租用三年
我小弟2011年六月份经人介绍在河北租用挖掘机一台,口头协议三十万租用三年 我小弟2011年六月份经人介绍在河北租用挖掘机一台,口头协议三十万租用三年,已付二十四万在用了不到两年的时候,因对方没准时向挖掘机销售方付款,被销售方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这样小弟也被牵连进去,而且还被作为主犯。二审又被维持原判,本人实感冤枉。难道真没天理了吗?注:法院是以小弟的对方在挖掘机买回来以后要小弟补了个委托购机协议。(对方口供也承认补这个协是为了逃避责任)法院能以此为依据定小弟的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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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广东)
提问时间:2015-05-29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