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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企业签订合同时对女员工生育做特别补充款条合法吗?

企业签订合同时对女员工生育做特别补充款条合法吗? 私企为了控制人力成本,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注明一条:入职女员工在转正一年后,因生育请产假,公司可予以保留原岗位或另行安排其能胜任的工作岗位,时限3个月;如转正后一年以内请产假的,公司视同其自动离职,不予以保留职位,如其产生愿意再回本公司工作且公司有相应岗位空缺,其也能胜任的,经协商可考虑与其再签订劳动关系”请问像这种条款合法吗?谢谢,盼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erek7……(福建)
提问时间:2015-05-27 15:2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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