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这种方式的“薪资”是否算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
这种方式的“薪资”是否算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 上海某家私营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在录用新员工时候,与新员工口头约定:您的月薪为5000元。然而,在格式化的劳动合同书上,用人单位却这样写:1、乙方(新员工)的基本薪资为2140元;2、根据乙方工作性质和职位需要,试用期内每月业务报销费用不得超出2860元。凭实际发生票据报销。
事实是,该员工每月领取工资日要领取2次工资,一次是2140元,另一次是2860元,合计5000元。而作为每月业务报销费用的2860元,从未采取报销费用的做法。
再次,这家单位的30名员工的格式化劳动合同,都是这种做法!
说穿了,是用人单位在逃避缴纳依法缴纳的社保以及加班薪资。因此,请问律师,这种形式的工资是否算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David Yin(上海)
提问时间:2011-03-05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