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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用人单位无故延迟支付工资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争议

关于“用人单位无故延迟支付工资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争议 请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的内容是不是涉嫌违法的,因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七条明确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我对这个条款的理解是: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或提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延迟支付是不是就应视为违约违法行为。我找遍了我国所有关于劳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却没有找到任何允许用人单位可以无故延迟七日支付工资而不受追究的法律法规条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林延锋(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0-06-0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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