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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  被判三年零十个月

交通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  被判三年零十个月 事发2010年7月底,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一辆报废夏利,将一通过人行横道(县政府行政中心门口)行人撞倒后没有刹车径直逃逸,致受害人死亡。两个月后肇事司机在异地抓获,被解押回本地。据肇事司机笔录当时车速在70多迈。肇事司机曾在深圳以抢劫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事发至今肇事方家属没有露过一次面,受害方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现在肇事司机被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被光棍(河北)
提问时间:2011-03-05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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