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买房后,最前任房主的名为租赁,实为高利贷的纠纷问题
买房后,最前任房主的名为租赁,实为高利贷的纠纷问题 我在2011年1月份买了一套房屋,已经拿到了房产证,过户手续一切正常。只是上家的上家的上家的户口,也就是房子最前任主人的户口还留在房子里。
但到2月下旬,来了一个放高利贷的人,拿出一份所谓的“租赁合同”,是最前任房主签署和他签署的。合同中写的是,最前任房主1年前欠他5万块钱,还不上,就签署了这个所谓的“租赁合同”,租期10年,期满仍还不上,继续无条件续租。
现在这个高利贷的强行住进我买的房子里,要行使“租赁权”,理由是“买卖不破租赁”,导致我有房住不上。告我上家,我上家已经交房,且不知道这个合同;告高利贷的,人家有所谓的租赁合同。
请问各位老师:1.这个“租赁合同”是否能认定为租赁合同;还是只是一个债务纠纷,并不是租赁合同?
2.若这个合同被认定为租赁合同,同时确定没有进行租赁登记备案,那么是否可以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章第15条“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要求此“租赁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由最前任房主承担?
3.我应该怎么办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angch……(上海)
提问时间:2011-03-04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