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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租期纠纷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租期纠纷问题 房东(甲方)和房屋租住者(乙方),于2010年06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合同中附有若有违约情况应赔偿一万元人民币。乙方签订合同后先交了半年租金及房屋公物押金500元,(并口头说提前一个月通知他再交下半年租金)现在还有一个月,前半年的租期即将到期,而乙方说下半年不租了,请问如此情况乙方有什么过错?甲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由于乙方违约,甲方把乙方的500元押金,作为违约补偿,不去追究一万元的违约金了,这样做合法吗?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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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obob……(河南-周口)
提问时间:2010-12-0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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