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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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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luguor(江苏-徐州)
提问时间:2011-03-02 22:35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11-03-03 08:57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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