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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医保的钱—被贪污犯说成是“好处费”#

#补交医保的钱—被贪污犯说成是“好处费”# 2008年我和其他4人各给单位劳资员2400元钱,作为补交我们2004至08年医疗保险的费用。可是到几天前,我去医保公司查询,被告知08年9月前我并没有缴费记录。反复追究后,2400元钱已经讨回。但医保缴费年限至关退休事宜,我们现在要求她赔偿。理由是2008年阜新的医疗保险规定:“必须补缴2004年至2008年的医疗保险和滞纳金,才可以开户”。而她和医保公司的人勾结,通过不正规渠道不用花钱就把户开了。当时告诉我们钱已经补上了。实际却没补,我们成了“不正常开户”,谁能知道25年后我们退休时,会不会因此而影响退休?经过多天交涉,现在该劳资员已经反口,说我们当初给她的,是为了逃避滞纳金而给她的好处费,试问医保公司可有收好处费就免滞纳金一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y222(辽宁-阜新)
提问时间:2011-02-24 08:4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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