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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的我被认定为共同贪污犯
举报人的我被认定为共同贪污犯 我因在他单位荒废的土地上挖了鱼塘,不久被县政府开发征用,村小组为我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当我去村小组领取补偿时,组长和会计要在其中分成三分之一,不分给他俩就不给我补偿费,迫于无奈我只领了三分之二的土地补偿款。我当时错误地认为我挖的鱼圹补偿款应全部归我,故我不服将组长会计告到了县检察院,经检察院侦查后,却把我认定伙同会计组长共同贪污他单位的土地补偿费,我举报人成为了贪污犯,我没有贪污的故意,我若知自己是贪污行为,我不会举报,有这样愚蠢的贪污犯吗?我不服,虽然我不懂法,但我不是贪污犯,最多不该得的补偿我退还。请指点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13014……(江西-宜春)
提问时间:2010-11-0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