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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协商解除合同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

协商解除合同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 甲、乙两家公司隶属同一集团。

  第一阶段时:员工先入职甲公司(未签合同),一个月后调到乙公司(两月后补签了合同,2008年初续签一次合同)。

  第二阶段:员工被要求签三方协议,将劳动关系(合同)转到甲公司,由甲公司上社保,但为乙公司服务;  

    第三阶段:与“甲”的合同到期后,被要求与“乙”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要求签订《竞业协议》(不签竞业协议就不续合同,协议规定了2年竞业期和6个月补偿金),此时仍为乙公司工作,但仍由“甲”公司上社保。一年半后,“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社保转由乙公司上; 

  第四阶段:要求员工与乙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阶段:一年后要求员工调到甲公司,改和甲签订合同,解除与乙的合同,解除竞业协议。同时,甲公司内组建了A、B两个相同工作职责的部门,A为甲公司服务,而B虽隶属甲公司,但为乙公司服务。该员工被分配到了甲公司的B部门。

  第六阶段:员工调到甲公司B部门一年后,因乙公司不再需要B部门服务,但甲公司仅愿意部分保留B部门的人员,所以要裁员,乙公司的人事找到该员工协商解除合同。但只愿意提供n倍补偿,并提前一个月通知。



  问题:

  1、员工可否要求多于n的补偿?可否要求2n的赔偿?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更多补偿。

  2、该员工在第四阶段,因遵守竞业协议曾多次拒绝了几个竞争对手公司的offer,因此要求乙公司就此予以额外补偿,是否合理?

  3、因为最后是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应该由甲公司人事出面谈?

  4、甲公司的A部门有与B相同的岗位,都是仅三四年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该员工可否以同岗位应该优先保护无固定期限的为由,要求增加补偿?

    5、该员工可否因劳动合同多次签订(包括续签、改签),08年后到第四次合同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提出在第三次到第四次合同之间,公司违法,应该给予补偿?

  6、乙公司同意在n的基础上多给3个月补偿,但员工不同意。乙公司不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就提出了乙公司的其它岗位给该员工,但是该员工未从事过的职位,该员工可不可以拒绝?如果员工拒绝,公司是不是就可以只补偿n来解除合同,员工就丧失了索赔更多补偿、赔偿的权利?如果员工同意调岗,公司是否会以该员工绩效不合格为由再次提出解除合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61808……(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5-05-0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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