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协商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
这是可以与单位协商的
你好,协商处理;
如果离职,单位无需为员工继续缴保,也没有所谓的三期补偿。
如果协商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单位工作年限以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
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三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不解除,然后公司给发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生活费.
请协商解决。
你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好,三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你拒绝并要求公司发放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基本工资。
你好,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协商解决为好。
你可以选择不离职。协商解除对你不利。除非,公司支付到哺乳期结束,这个基本不太可能。
解除合同补偿标准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别。至于您说的三期补偿不明白什么意思。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与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