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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老人 自己写的起诉书 这样写可以吗?

不赡养老人 自己写的起诉书 这样写可以吗? 我这样写起诉书可以么?还用补充什么么?
原文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男,汉族,1938年04月24日生, 农民,现无固定住所
被告:周**,男,汉族,1958年12月06日生,系原告长子 住址:九屋镇九市街市场后面
被告:周**,男,汉族,1963年 10月20日生,系原告次子 住址同上,系二原告次子。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每月支付3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生有四子一女,子女均以成人立户 。2005年,原告妻子不幸辞世,之后原告跟次子生活了半年,因为有矛盾原告不得已才自己租房。过后2012年11月23号长子承诺对原告赡养到辞世,原告和长子一起生活2年期间3兄弟每个月给予长子150到200的伙食费,另原告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被告长子答应赡养原告到老为前提转给了长子的妻子所有积蓄。现在长子和次子不承担原告的赡养费还借故85年分家之事制造家庭矛盾,挑拨离间等先已伤害到三子和四子的子女。还当场羞辱原告。为求家庭安宁,原告一再忍让。现原告今年已77岁高龄,体弱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天靠药物维持生命,医疗费用巨大,被告依然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均遭到被告推脱和拒绝。甚至还要行凶。原告仅靠政府低保救济生活,无任何生活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原告含辛茹苦把众被告养大成家,只求在古稀之年做儿女的能善待老人,有一个安宁的家,过上平静的日子,安度终身!但被告虽经众多亲属做思想工作,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而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诸贵院,请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灵川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05-01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sd950……(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5-04-29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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