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起诉网上1号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起诉书这样写对么还却什么?不知道被告法定代表人和职务。不写可以么?
起诉网上1号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起诉书这样写对么还却什么?不知道被告法定代表人和职务。不写可以么?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XXXX。
电话:XXXXX
法人代表:XXXX。职务,自由职业。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电话:4000071111。住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A楼019D室
请求事项:
判令被告立即退款2688元,并另支付原告赔偿金额26880元。
请求一号店下架此款商品并且更改错误信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4年3月29日在被告经营的1号店网上商城购买一款支持收音机、通话录音、运存1G等性能的苹果iphone4s手机,原告在购买时候担心被骗,特地咨询被告网上在线客服如果假货翻新被骗怎么办,被告网上在线客服回答假1罚10,原告再问如果发现翻新的话骗我罚款10倍?对方回复嗯,原告才放心购买,当原告在2014年3月31日收到商品时,用了2个小时之间死机2次,并打电话咨询苹果官网客服热线才发现手机本身并不支持收音机、通话录音,并且运存不是1G而是512M的。
原告本想购买一款支持收音机、通话录音、以及运存1G左右,功能多的手机,但由于被告在商品“苹果iphone4S”网页参数将不支持收音机,不支持通话录音,运存512M描述为支持收音机,支持通话录音,运存1G,原告以为商品“苹果iphone4S”支持收音机、支持通话录音、运存1G,从而使得原告发生错误的购买。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是损害了世界知名品牌“苹果”的信誉,并且对于原告而言,是一种欺诈行为,具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另被告在线网站客服在购买前承诺原告发现假货翻新欺骗给予十倍偿,故此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十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进行惩罚性赔偿。
原告收到货物后当天即向被告提出质疑,但无论是电话还是网络咨询,均未得到解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更多的人发生误购,现向贵法院提起诉讼,忘贵法院依法及时裁判。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XXX
法人代表:XXX
2014年03月24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angta……(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4-04-07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