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这样属于违约行为吗?至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样属于违约行为吗?至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09年11月份我打算买一套97平方的商品房,那时由于经济原因没有按对方的要求交够3万元的定金,只交了1万元的定金,对方也收了并在发票上载明是定金。对方要求我在年后3月份(即2010年3月)交够剩下的2万块定金,我也答应了。但是到了3月份的时候,由于经济上的原因我也没有交够,对方也没有崔交,后来我凑够首付两成的钱之后,想不到国家政策变了,说了超过90平方的要交三成,但是我已经没有钱交了。后来我打电话给售楼老板,他说他可以按两成首付帮我搞定,但是我不敢跟他交易,一直就这样拖着。直到2010年10月份他们售楼部正式通知要交首付,我也没有交按两成首付的交,尽管他们说可以帮我搞定,不必按三成交,后来我就干脆叫他们如果有人要我那套房的话就帮我卖掉,那个售楼部小姐也答应了,并交待我们最好我去找人要那套房,我们也答应了。一直到2011年2月份的时候,我们找到人说是按照我们原来约定的价格转让给那个人的时候,售楼部的人却说,我们定的那套房已经卖掉,就算不卖掉也不会按原来的那个价格卖给我们了,之前他们一直没有告诉我们不可以按原来的价格卖给我们或者转让给别人。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能否算是房产公司违约?直到现在,我们可以要求他们退回我们交的1万元钱吗?如果他们不退回,可否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cty12……(广西-梧州)
提问时间:2011-02-15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