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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通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根据那条法律法规出台的?
这样的通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根据那条法律法规出台的? 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努力为就医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三、医务人员和患者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患者要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按章交费。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专家会诊认可后可以出院者,患方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患者滞留或遗弃在医疗机构内;不得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不得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疗机构无理取闹。<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的;</P><P>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P><P>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P><P> (五)非法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P><P> (六)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诊疗活动的;</P><P> (七)抢夺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P><P> (八)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P><P> (九)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P><P> 六、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七、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P><P>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卢奋(北京)
提问时间:2008-12-14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