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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2014年11月10日与上海的一家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

2014年11月10日与上海的一家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 2014年11月10日与上海的一家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这家公司是北京某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2015年2月底查出生病了,在这期间,因为上海分公司的领导辞职,北京总部跟每个人谈了辞职以及是否有去北京的意愿,后来总部公司老板叫大家年前完成交接,2月底走人,上海的分公司将被关闭。谈话的时候我表明了不去北京,但并没有提出离职,目前还未拿到离职证明。
 现在有几个问题想问:
 1、我在二月底查出生病,并且还未提离职,公司叫我交接走人算不算违法?
 2、如果违法,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赔偿金额应该怎么算?
 3、通过什么途径来获得赔偿,劳动仲裁部门是否可以解决这样的纠纷,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准备哪些材料,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上海)
提问时间:2015-04-10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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