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伙联营

追讨欠款

追讨欠款 甲。乙。丙。三人每人投资5万元外加2万元流动资金共计17万做物资回收生意。从2008年2月29日开业,
1.从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8月2日所有的收购支出在甲手,共计收购¥726061元货物。(收购款来由.1本金加流动资金17万.2从乙管理销售款中支取555000元用于收购支取,剩余3939元转入丙手用于收货支出)
2.销售收入在乙手,从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8月29日共计销售664511元。其中555000元被甲支取。57000被丙支取。2400元用于开支。由于生意不景气剩余50111被乙抽股退出
3.从2008年8月3日起至2009年2月7日收购支出在丙手中管理共收购¥159579.5元。剩余1680元转入甲手
4.从2008年8月30日至2009年2月7日销售收入在丙手中管理共计销售¥130645元
5.甲从2009年2月8日起管理收购支出至2009年11月5日共计支出¥591366元
6.甲从2009年2月8日管理销售收入至2009年4月14日共计销售收入¥103547元
7.丙从2009年11月6日开始管理收购支出  至2010年 12月30日共计收购支出为¥ 977017元
8.丙从2009年4月14日开始管理销售支出至最后2010年12月30日共计销售收入为
¥586164.3元
9.甲与2009年期间 追加投资38000元交予丙手
10.2010年12月30日所有投资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
请问
1.甲与丙每人应分多少利锐?
2.乙在 期间曾做过6个月是否要付乙其中的利锐
。3.现在所有钱款都在丙手,而丙不愿支付甲应的利锐,请问可以走那些方式。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94174……(江苏-徐州)
提问时间:2011-02-01 21:3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