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使用霸王条款解除永久合同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制度修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这种强行推行的制度是不合法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其次,对于单位规定的修改制度,必须明确列明,不能随意将过错概念扩大化或者模糊化,且对于抽检这种情况,本身随机性就很强,所以,这种制度设定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再次,建议您跟单位沟通,如果对方以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济补偿。提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工资记录、劳动仲裁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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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我的补充: 2015-03-24 20:11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法律允许的,没有问题。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所以看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后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
其次,关于补充条款的内容显示公平属于无效条款。而且条款的内容并没有细化,造成操作的随意性存在,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属于违规违法操作,您可以向劳动局投诉举报。
再者,关于将霸王条款加入手册也是违法操作的。因为向该条款的介入必须:
一、规定是符合法律公平性规定的
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确定,召开员工大会进行表决。
三、必须公示。
以上三点做到的,基本程序上该规定才符合形式的。所以说单位的作为违反程序和实体的规定的。
最后,对于此类现象您可以通过工会或者员工集体提出异议,要求谈判解决。对已经采取侵权行为的,可以采取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举报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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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对劳动者发生约束力。
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的通过,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来确定的,单方单独制定的,其效力存在问题,
1、员工手册如果经过员工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的,员工员工遵守;2、但是员工手册开除员工的规定必须合法,即符合“(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开除规定是无效的。
你好!
首先,劳动合同法如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公司制定应当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协商确定。尤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公示。公司未经过职代会,未经过公示就将加入员工手册,这程序上是错误的。
其次,犯错立即开除,且没有补偿,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得到补偿。
再者,根据劳动法,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这些情况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对于单位规定的修改制度,不能随意将过错概念扩大化或者模糊化。
综上所述,公司这样规定,不仅程序有问题,也同时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依法应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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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
规章制度不仅要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也必须合理。
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对劳动者发生约束力。
1.美资企业对员工工作质量要求做到一丝不苟,无可厚非?
2.你和其他同事拒绝签这个合同补充说明,也拒绝按照员工手册执行工作纪律,等于是选择了离开该企业?
3.本律师认为该条款不属于霸王条款,也没有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而且将客户权益保护最大化,对该美资企业似乎应该“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