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2010年1月份因聘请当了该校的英语教师
2010年1月份因聘请当了该校的英语教师 因教育体制改革,某某村寄宿制学校需要民办教师,2010年1月份因聘请当了该校的英语教师,约定年薪1万元由教育部门统一发放。由于校领导(代校长)和本村村委书记是朋友,二人私下商定:在我上课期间由村委书记侄女看护学生(当保洁员),其工资在我年薪中扣除一半的约定。2010年1月份在发放工资是校领导(代校长)无辜扣留我的工资并将其给村委书记,由村委书记代为发放,在村书记处领工资时却对我说“你只有三个月的工资(3000元),其余的都是保洁员的工资”。
问:1、校领导(代校长)与村委书记的商定是否合法?
2、应该怎样才能主张权利?
3、是否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提起上诉?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renqin……(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1-01-24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