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专家老师答复共和国第一代小学退休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
请专家老师答复共和国第一代小学退休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 尊敬的律师好:
我们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初参加工作,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30余年,于1987年至1988年退休的小学教师,但在二0一0年企业老师划归洛阳市教育系统后,工资套改时,把我们的技术职称定为助理(我们在新中国第一次小学老师职称申报中,被评为高级教师),三位工龄达35年以上的老教师退休工资比同校的同级别工龄只有31年晚退休三年的退休教师低25%,我们认为不符合国家政策,有失公平,应予以纠正。其理由是:
1、国家关心新中国第一代小学教师,允许延时退休评职称
国家职改字〔1986〕第112号《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明确提出:已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凡具备教师任职条件的,应先确定相应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我们发自内心的感谢党和国家对新中国第一代小学教师的关心,我们有幸参加祖国第一次小学教师的职称申报,分别被评为小学高级职称和小学高高级职称。国家政策允许我们评职称,就是考虑到新中国第一代小学教师退休后应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
2、国家未有规定不让我们享受职称待遇的规定
国家仅规定获得职称、并经历聘任制年代后退休的小学教师,须经职称聘任,方可享受职称待遇。未有明确规定在国家1989年实行职称聘任以前退休的教师是否应享受职称待遇。我们是经企业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省市人事部门批准的高级教师,如不享受高级教师退休待遇,将有违当时政府部门同意晋升职称的初衷,同时也违背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
3、应保持国家政策一致性
上海市、山东省、湖北省、江苏省等和我们一样的小学退休教师都享受高级职称退休工资待遇,洛阳市西工区、老城区、涧西区社会学校和先我们一步划归社会学校的原企业学校像我们一样的退休教师也享受职称待遇,为什么我们企业划转到社会的退休老师不能享受待遇呢?
我们已于2010年11月开始多次向洛阳市人事局、信访局、西工区区委和区教育局提出自己的问题,但一直未有得到令人信服和满意的答复。在我们上访过程中,各个部门不是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去积极主动的履行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而是西工区政府叫我们去市人事局反映,市人事局叫我们拿出其它学校相通情况老师的待遇证据。
近日我们又向洛阳市市长热线反映我们的问题。估计不好办。
请问专家老师,我们应该如何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王超美(河南-洛阳)
提问时间:2011-01-22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