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死亡赔偿
因涉及到学生家长的工资收入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问题,宜找当地律师核算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视不同情形,向经办机构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待遇申请表; (二)职工因工死亡认定书; (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四)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六)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 (七)供养亲属系在校学生的,应当提供由在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八)供养亲属系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