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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教师试用期辞职人保局不批准
事业编制教师试用期辞职人保局不批准 我是2010年毕业的应届生,2010年4月被珠海市高新区人保局招聘至珠海市高新区一所公办小学,7月入职,为事业编制内教师,试用期一年,除了毕业前签订的三方协议,再无签定任何含有服务期限及辞职违约金之类的合同、协议或条款。2010年12月13日,我以考博为由向学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校长同意签字后递交报告至区教育局,教育局同意后交区人保局。我按辞职报告所承诺的时间期限一直工作到2011月1月14号学校放寒假,并认真完成所有收尾工作。但1月13日区人保局以“老师的招聘和辞职由区人保局说了算。当时花了大力气招人,不能想走就走。”为由拒绝批复,并以“如果敢走,交个十万二十万再走”“虽然没有签协议,但我们内部是有服务期限的规定的,惩罚措施是一大堆的”、“而且扣留档案你便考不了博”为手段相胁迫,更用“校长你们要是同意她走,自己想办法找老师填补,不要找人保局。”来左右学校的决定。1月14日,我发了一封邮件给校长再次表明我下学期不可能再来上班的态度,16日校长没有用邮件,而是用QQ传word文档回复我说“你当时是有过承诺的”、“如要辞职读研也要在服务一定年限后才可以合法离开。”“你说局长以扣留档案、罚钱等方法胁迫你,让你觉得吃惊和难过。其实一点也不奇怪。这是制度,是政策,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如果你不辞而别,则是有悖于劳动法的,到那时就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了。那你不仅考不了博,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态度的转变使我担心他们有否认我曾提交书面辞职的可能,因为我自己手里没有任何能证明我当时递交了辞职报告且学校及区教育局已批准的证据。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急切期待您的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erry……(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1-01-16 22:15